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与某某、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14831号 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28号、锡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直義。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2,由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