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14831号
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28号、锡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直義。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2,由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