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恢26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月。
被执行人: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翁武春。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0)贵仲裁字第149号裁决,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为(2014)筑执字第307号。2015年4月25日承办人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了本案,现申请执行人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贵阳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331.66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甘炫
审判员  王琳
审判员  夏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德毅
书记员姚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