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21民初63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绿芳苗圃诉被告贵州驿之道餐饮酒店运营有限公司、贵州驿之道餐饮酒店运营有限公司水洋湾服务南区、北区和被告黄涛、贵州高投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10月27日,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绿芳苗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绿芳苗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绿芳苗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00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绿芳苗圃负担。
审判员 高松
法官助理任娟
书记员叶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