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02财保49号
申请人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117003900941986329)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三万八千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黔江
书记员 罗光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