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2702民初499号
原告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公司)诉被告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伦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伦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有建设施工资质的公司,双方签订的《福泉市人民医院综合门诊入口雨棚工程施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完工,并将雨棚工程交付给被告,且该雨棚工程已在使用中。从原告施工开始至完工后,被告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陆续支付了工程款36万元,按合同工程总价392000元计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2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庭审中,原告提出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富伦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尾款三万二千元(¥32000.00)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至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402元,共计1377元,由被告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逾期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审 判 长  于 佳 人民陪审员  王思琪 人民陪审员  王绪刚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