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娄山蟠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22民初4816号
原告: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奎、李勋,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娄山蟠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蟠龙首府B栋1-1。
法定代表人:令狐昌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洪,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娄山蟠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奎、李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娄山蟠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7049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7049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2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6日为62393.39元,以后部分也应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时止)合计:1132886.39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甲方)因将蟠龙休闲娱乐广场装饰装修工程委托原告(乙方)施工,双方于2015年8月12日签订《贵州蟠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蟠龙休闲娱乐广场施工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价及付款方式:1、合同履约保证金:个体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主体工程完工,无息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2、合同价款:本工程价为¥4800000.00元,大写:肆佰捌拾万元整)。本工程项目不支持工程预付款。3、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第一个月报完工程进度表,按完成工程量65%,经甲方审核后支付进度款,第二个月完成上月工程进度增加工程量部分第65%经甲方审核后支付进度款(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书面报送本月完成工程月报,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进度款。如不按时报送或未完成规定的工程进度,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如因甲方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完工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总款的80%。4、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整且合格的工程资料后20天内,依据工程施工图纸和签证资料办理工程结算,工程款付至总工程款的95%。预留工程总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乙方完工并且甲方正常经营使用一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完成所有保修工作后,甲方一次性全额付清工程尾款。(不计利息)工程款全部付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若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在工程项目当地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即按约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工程于2016年1月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6年4月14日,经双方结算并出具结算书,工程造价共计6005493.00元,其中包括合同价款及增加工程价款部分。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93.5万元,截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070493.00元。被告曾用名“贵州蟠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变更为“贵州娄山蟠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贵州娄山蟠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贵州蟠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贵州娄山蟠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贵州蟠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蟠龙休闲娱乐广场施工合同》,将蟠龙休闲娱乐广场装饰装修工程委托原告(乙方)施工。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价及付款方式:1、合同履约保证金:个体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主体工程完工,无息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2、合同价款:本工程价为¥4800000.00元。本工程项目不支持工程预付款。3、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第一个月报完工程进度表,按完成工程量65%,经甲方审核后支付进度款,第二个月完成上月工程进度增加工程量部分第65%经甲方审核后支付进度款(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书面报送本月完成工程月报,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进度款。如不按时报送或未完成规定的工程进度,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如因甲方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完工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总款的80%;4、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整且合格的工程资料后20天内,依据工程施工图纸和签证资料办理工程结算,工程款付至总工程款的95%。预留工程总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乙方完工并且甲方正常经营使用一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完成所有保修工作后,甲方一次性全额付清工程尾款。(不计利息)。工程款全部付清。”2016年4月14日,经双方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共计6005493.00元。原告认可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935000元,截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070493.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贵州蟠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蟠龙休闲娱乐广场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涉《贵州蟠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蟠龙休闲娱乐广场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整且合格的工程资料后20天内,依据工程施工图纸和签证资料办理工程结算,工程款付至总工程款的95%。预留工程总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乙方完工并且甲方正常经营使用一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完成所有保修工作后,甲方一次性全额付清工程尾款。(不计利息)。工程款全部付清。”2016年4月14日,经双方结算,《工程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共计6005493元,被告应付6005493元×95%=5705218.35元。余款6005493元×5%=300274.65元应为质量保证金。原告认可被告已付款4935000元,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付款金额,故被告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预留工程总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问题,被告“对一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未提出异议,故其应当全额支付原告工程款1070493元。原告提出利息问题,根据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原告主张从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双方对其中尾款即保证金300274.65元明确约定不计利息,故该部分款项不应计算利息,即应计利息金额为1070493元-300274.65元=770218.35元。被告贵州娄山蟠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州娄山蟠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0493元,并以770218.3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770218.35元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98元,由贵州娄山蟠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执行。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书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