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贵阳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蓝天科大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3民初4119号
原告: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贵阳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0961159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礼良,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42212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家良,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80711354,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蓝天科大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国际新材料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5019562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天科大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富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