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森林公园管理处、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森林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图云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15449。
法定代表人:钟枋轩。
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1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14239K。
法定代表人:陈显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民终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森林公园管理处租金180450.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计算,第一笔以439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3倍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第三笔以4831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3倍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第四笔以44289.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3倍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止,支付水费4596元、电费22567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956元、执行费3074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民终3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 文
审判员 黄子飞
审判员 沈 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礼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