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能文与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03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黄能文,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15号10栋2单元3楼5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07014156。
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1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3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2195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依照本案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连续查询了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就主动联系法院或本案申请人,2018年7月,根据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阳富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能文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黔0103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