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民初3554号
原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西瓜村扶风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201007501568488。
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度,贵州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8号6、7楼。
负责人:韩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涛,贵州黔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贵州黔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彭胜超,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彭胜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27元,由原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继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杨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