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3民初27443号
原告:毕节盈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杜鹃大道中段白金府邸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E3DCGX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街道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组团D1-7栋(7)1单元8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56848B。
原告毕节盈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盈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毕节盈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