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民辖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南乔.紫苑茶花园座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村。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组团D1-7栋(7)1单元8层2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博野县南小***王各庄村,
经营者:***。
上诉人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7民初13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应当追加出票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上诉人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另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是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恒大集团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与恒大集团关联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7民初1363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被上诉人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为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另是否准许上诉人追加被告,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