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37民初1194号
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村。
经营者:***。
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组团D1-7栋(7)1单元8层21-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南乔.紫苑茶花园座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博野县南小********。
经营者:***。
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与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所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人民币1105244.36元及逾期利息(以1105244.3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起诉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9日,被告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转让给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1张:票号230270104712620200813700443546,金额为1105244.36元,出票日期2020年08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08月13日,承兑人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该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但承兑人未能付款。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茂华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作为该票据的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兑付承担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故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票据尚未到期亦不符合《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汇票到期日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故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374元、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