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黔0103民初8019号原告:**,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云岩区。被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角岩24号。法定代表人:***,主任,委托代理人:余璐,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潇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