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3民初8715号
原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地址:贵阳市八角岩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海,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璐、叶江兰,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女,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受理原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黎 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