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27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角岩**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20100000003109。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兰航,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JH2F5Y。
法定代表人:覃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的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土地等财产信息,并将查询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相关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有关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自立案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