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

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15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R-016丽阳天下B2幢负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2017年4月14日受理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民事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8826.1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实现全部债权,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黔0115执4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云
审判员闻云
代理审判员张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大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