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

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恢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95年1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2年1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贵州省罗甸县。
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8民初138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3200.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明确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8332.00元。**分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2021)黔2728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黔2728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世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