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927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昌,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安邦华城第******。
法定代表人:涂正兵,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关中坝区关中坝办事处**div>
负责人:黄延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慧,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被告: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v>
法定代表人:韩亚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9960元,退还原告**7810元。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刁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