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身份证号码:520221197712××××。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身份证号码:52022119710××××。 被执行人:***,男,199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身份证号码:330724199502××××。 被执行人: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2月18日,被执行人贵州斛兴建设有限公司将案款703097元、执行费9431元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特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