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15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8244-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610791088。
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大道2号站贵州省看守所餐厅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8840547-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阳市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民终39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贵阳市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400,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18年0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不动产信息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8年02月23日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市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3、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进行走访调查,向周围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黔0115执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云
审判员闻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严沛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