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兴义市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2301执1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略。
被执行人:**,其余略。
被执行人:龚光宏,其余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7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30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81元,共计172481元,该款定于2018年7月30日前偿付7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付102481元;二、申请执行费20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并申请撤回(2018)黔2301执1936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2301执193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洪
审判员李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金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