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宏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9273号
原告:贵阳金阳宏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街道办事处上寨村新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DX24U65。
经营者:郑先刚,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虹,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1193332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花,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81121672。
被告: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关长发路外贸站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1644134XQ。
法定代表人:蒋家安,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体均,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伦,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阳金阳宏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金阳宏升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金阳宏升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7元,由原告贵阳金阳宏升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 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