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8463号之一
原告: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EETJH66。
经营者:刘义国,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珅,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城关长发路外贸站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21644134XQ。
法定代表人:蒋家安。
被告:叶朝军,男,1977年5月12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叶朝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94元,由原告贵阳金阳巨丰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