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3民初2623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城关长发路外贸站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诉被告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