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杰鑫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2729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杰鑫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杰鑫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务工程款工程款749583.1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6.00元,执行费10014.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902286.42元,其中工程款749583.13元、利息130893.29元、案件受理费11796.00元、执行费10014.00元。本院依法将案款892272.42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执行费10014.00元上缴国库。至此,贵州杰鑫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7民终5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