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日升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华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华日升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35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常州华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94133209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兴隆东街98号。
法定代表人:颜奇旭。
被执行人:常州华日升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62834087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董家组。
法定代表人:颜奇旭。
被执行人:常州华日升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3709497X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
法定代表人:黄学超。
被执行人:黄学超,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苏0412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目前,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本案立案标的为9618336元及其利息,已经执行到位487070.84元。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家亮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戴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 超
书 记 员 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