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160号
申请人:***,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常州华日升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3709497X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华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94133209G。
法定代表人:颜奇旭。
原告***与被告***、***、常州华日升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常州华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华日升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常州华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华日升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常州华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