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辖282号
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卓信经典时代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新华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申玉凯。
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885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欠款1488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观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给乌当法院管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中华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