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财保161号
申请人: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09624275L。
法定代表人:申玉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俊南,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白云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路3号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501777966。
法定代表人:凌伟。
被申请人:贵阳白云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恒兴香樟印象3幢2单元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662986163X。
法定代表人:凌伟。
申请人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贵阳白云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白云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名下价值19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PP19520103200000000006)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阳白云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白云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蔡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