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2民初4452号
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185号卓信酒店时代花园广场4号楼1幢2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8404037M。
法定代表人:王明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举、王星耀,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09624275L。
法定代表人:申玉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该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9元,减半收取2429.5元,由原告贵州乐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照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发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