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02执329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奥海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罗海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红源,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洁,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申玉凯。
被执行人:王怀云,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由被执行人王怀云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3221072.72元及案件受理费30139;二、被执行人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24207.62元(已经进行了冻结并划拨给申请人)、无车辆登记、王怀云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怀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6)黔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清华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