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4民初759号之一
原告贵阳市金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华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贵阳市金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追加陈姗姗为本案第三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两案合并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贵阳市金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反诉原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当庭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贵阳市金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诉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按原告贵阳市金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本诉原告贵阳市金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反诉原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佳勇
法官助理叶敏
书记员冯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