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9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09624275L。
法定代表人:申玉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阳市金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2#小区状元路西侧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77142839Q。
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遵义华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珍州西路山水家园E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68395198X7。
法定代表人:王山精。
上诉人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金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原审被告贵州遵义华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4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上诉人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费通知单》,要求其在收到该《上诉费缴费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7450元。上诉人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至今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者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晶晶
审 判 员 马天彬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甘德霞
书 记 员 刘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