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1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1624473-X。
法定代表人龚云兵,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电缆),住宜兴经济开发区惠兴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8129502-3。
法定代表人徐旭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电缆),住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66325722-9。
法定代表人孙启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新建镇人民政府(新建镇政府),住宜兴市新建镇华亚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1404718-4。
法定代表人唐军,镇长。
被执行人毛玖津,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54,岁,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陈息芳,女,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宜兴市。
资产公司与中凯电缆、实德电缆、新建镇政府、毛玖津、陈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2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维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183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变更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18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结欠资产公司借款本金27889265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新建镇政府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宜商初字183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确认,对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本金1000万元及以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范围内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中凯电缆、实德电缆、新建镇政府、毛玖津、陈息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2、执行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已对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裁定破产清偿,目前正在拍卖过程中。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新建镇政府对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本金1000万元及以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范围内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的执行标的无法确认,尚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建镇政府对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本金1000万元及以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范围内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的执行标的无法确认,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资产公司对本案被执行人新建镇政府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亚军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方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