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1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号3楼。
法定代表人龚云兵,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文家,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住宜兴经济开发区惠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启凤,机构代码:78129502-3。
被执行人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住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查无,机构代码:66325722-9。
被执行人宜兴市新建镇人民政府,住宜兴市新建镇华亚路。
法定代表人:唐军,机构代码:01404718-4。
被执行人毛玖津,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54,岁,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陈息芳,女,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宜兴市。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与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电缆)、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电缆)、宜兴市新建镇人民政府(新建镇政府)、毛玖津、陈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2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维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183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变更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18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结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789350.44元及期内欠息62632.02元、逾期罚息及复利(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为1862913.39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以本金9789350.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7止以期内欠息62632.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复利)。变更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18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确认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结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999600元及期内欠息63984.54元、逾期罚息及复利(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为1902923.88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以本金9999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以期内欠息63984.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复利)。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6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9630元,其中鉴定费中的28250元由资产公司负担,鉴定费中的28250元由新建镇政府负担,剩余173130元由三鑫公司、毛玖津、陈息芳负担(中凯电缆、实德电缆对其中86565元共同负担,新建镇政府对其中28855元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765元,公告费1560元,共计85325元,由资产公司负担。因其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中凯电缆、实德电缆、新建镇政府、毛玖津、陈息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其未能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11月18日、2020年4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凯电缆、实德电缆、新建镇政府、毛玖津、陈息芳银行存款,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1月3日赴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凯电缆、实德电缆、新建镇政府、毛玖津、陈息芳名下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位于宜兴市房屋两套系被执行人陈息芳所有,本案已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4、本院于2019年1月3日赴宜兴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中凯电缆、实德电缆、新建镇政府、毛玖津、陈息芳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苏B×××××、苏B×××××的小型汽车两辆系被执行人新建镇人民政府所有,本案已予查封。
5、本院于2019年1月3日赴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毛玖津、陈息芳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中凯电缆、实德电缆、新建镇政府、毛玖津、陈息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19年6月4日赴被执行人中凯电缆、实德电缆、毛玖津、陈息芳住所地调查情况,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8、因被执行人新建镇政府对江苏三鑫化纤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本金1000万元及以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范围内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的执行标的无法确认,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资产公司对被执行人新建镇政府的执行申请。
9、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资产公司发出案件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2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亚军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方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