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中山大街******v>
诉讼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孙超越,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欧云霞,女,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孙威,男,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孙启凤,女,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县。
被告:孙启英,女,197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县。
被告:史云华,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县。
被告:徐旭平,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蒋宇,女,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公司)、江苏振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凯公司)、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电缆)、宜兴市中凯铜业有限公司(中凯铜业)、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锻公司)、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凯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科创公司诉称:2014年6月11日、6月12日,实德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园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两次借款250万元,共计500万元,科创公司为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振凯公司、中凯电缆、中凯铜业、中化公司、金锻公司、泽凯公司向科创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向科创公司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孙超越、欧云霞以其名下房产为科创公司的保证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实德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科创公司向江苏银行履行了保证义务。实德公司未向科创公司返还代偿款,各反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请求1.实德公司向科创公司立即偿还代偿款4777928.27元,并承担自代偿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2.实德公司向科创公司承担律师费157537元;3.振凯公司、中凯电缆、中凯铜业、中化公司、金锻公司、泽凯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对实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科创公司有权以孙超越、欧云霞抵押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对泽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沈展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 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