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中山大街******v>
诉讼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孙超越,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欧云霞,女,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孙威,男,199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孙启凤,女,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县。
被告:孙启英,女,197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县。
被告:史云华,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县。
被告:徐旭平,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蒋宇,女,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与被告江苏振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凯公司)、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公司)、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电缆)、宜兴市中凯铜业有限公司(中凯铜业)、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锻公司)、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凯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科创公司诉称:2013年12月20日,振凯公司向科创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期一年。实德公司、中凯电缆、中凯铜业、中化公司、金锻公司、泽凯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向科创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实德公司仅偿还借款本金102万元,未能归还其余本息,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请求1.振凯公司向科创公司立即偿还借款39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振凯公司向科创公司承担律师费133600元;3.实德公司、中凯电缆、中凯铜业、中化公司、金锻公司、泽凯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对振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对泽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沈展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 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