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8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洑溪河公园。
法定代表人:芮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经济开发区惠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甘军军。
被执行人: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启凤。
被执行人: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启凤。
被执行人: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经济开发区惠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启凤。
被执行人: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经济开发区惠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威。
被执行人: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中山大街166号2幢一5号。
法定代表人:史冬梅。
被执行人:孙超越,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欧云霞,女,汉族,1976年12月15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孙威,男,汉族,1992年8月10曰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孙启凤,女,汉族,1964年6月9日生,南京市高淳区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孙启英,女,汉族,1977年5月2日生,南京市高淳区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史云华,男,汉族,1976年3月24曰生,南京市高淳区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徐旭平,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蒋宇,女,汉族,1973年3月2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关于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江***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8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江***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878159.23元及违约金(以2878159.2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5年9月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向原告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电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612元,由被告江***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负担。
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江***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史云华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含跃层)不动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等待分配;查封被执行人史云华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不动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超越名下苏B×××××、苏B×××××号牌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旭平名下苏B×××××号牌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威名下苏B×××××号牌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启英名下苏A×××××号牌车辆,但均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另案冻结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待到账后分配;
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超越名下位于江苏省宜兴市不动产,已向首封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
五、多次采取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江***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名下无其他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六、本院及委托宜兴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江***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泽凯置业有限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本院现已将无锡市实德电缆有限公司、江***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凯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化包装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超越、欧云霞、孙威、孙启凤、孙启英、史云华、徐旭平、蒋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
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琳
审判员 李基平
审判员 王国平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