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6240号
原告: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组织机构代码1252230076608528XB。
法定代表人:韦国民,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光伦,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系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1972年8月18日生,仡佬族,贵州道真县人,大学本科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系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副处长、建设办副主任。
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山街**,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7221781500。
法定代表人:胡成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松,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诉讼代理。
第三人:吕元启,男,1974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诉讼代理。
原告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诉被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吕元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以“诉讼过程中不能全面完整的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导致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难以完成,致使本案相关事实难以查清,起诉及审理不具备条件”为由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是原告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撤回起诉。
诉讼费19166元,予以免交(退还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审 判 长 王成武
审 判 员 廖应国
审 判 员 黄培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雄
书 记 员 韦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