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吉上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民初68号 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中心村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841395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市息烽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31100901,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市息烽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51100905,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黄山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7815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广建新苑(****)27幢2**6层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E6CDN76。 负责人:**之,经理。 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计5275元,由原告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坚 书 记 员 简 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