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晨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8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建设工程拆除钢筋砼结构施工合同》就工程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施工内容不属于工程营造行为或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故案涉合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建设工程拆除钢筋砼结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法人所在地为杭州市滨江区,故本案应当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适用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拆除钢筋砼结构施工合同》载明项目地点: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03项目,上述合同第16条的内容显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向甲方(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03项目经理部)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涉案合同约定管辖的内容因违反关于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无效,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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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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