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兴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927095033,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路碧阳国际城7栋2-5(商铺)。
法定代表人:倪继安。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阿维静珠(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5381382C,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程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24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兴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多个执行案件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未购买基金、股票等有价证券;其名下车辆已被它案冻结且无位置信息无法实际控制处置。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02执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延华
审 判 员 刘维华
审 判 员 高 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瑜
书 记 员 赵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