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峰华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2号楼1单元18层10号,统一社会代码:915201903221079436。
法定代表人:彭建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5381382C。
法定代表人:程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709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阳峰华茂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承建的威宁县五里岗至羊街道路(红果坪支线)改造工程的工程款300万元进行冻结,参与该款分配,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02执215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宋亚林
审判员 杨 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宗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