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衰草路东方金属材料交易中心98号型C-2-3[油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6642414J。
法定代表人:谢能敏,系该工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星,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5381382C。
法定代表人:程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予以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其名下的车辆已被其他案件予以查封,本案未能进行处置。现申请执行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者线索,本院发现的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未能处置,且经申请执行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0502执2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靳艺强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