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0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5381382C。
法定代表人:程永,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及车辆均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或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502执105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上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