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0059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中国大宗商品交易中级6000-C2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97BXP。
法定代表人:张倩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5381382C,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程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58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舟山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55082.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购买有价证券、保险信息,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余额,其名下的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被执行人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
终结本院(2021)黔0502执100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延华
审 判 员 高 媛
审 判 员 刘维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饶 露
书 记 员 彭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