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占、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占,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神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3096088XG。
法定代表人:岑官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普安县龙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龙吟镇红旗社区街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30099009298。
法定代表人:邓伟,普安县龙吟镇人民政府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占申请执行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普安县龙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占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占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23执28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侯 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