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占,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神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3096088XG。
法定代表人:岑官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普安县龙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龙吟镇红旗社区街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30099009298。
法定代表人:邓伟,普安县龙吟镇人民政府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占申请执行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普安县龙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占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占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23执28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侯 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