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25执1275号
**、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5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6132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42元、合计人民币3657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主动将本案执行标的36132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5执12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