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民初1636号
原告:***,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原告:***,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神奇东路。
法定代表人:岑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森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丰盛三街二巷2号。
法定代表人:左仁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森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贞丰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大碑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贞丰县珉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力,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原告***、***诉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州森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森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贞丰分公司、贞丰县珉谷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收费通知》后,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丽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明飞